2月18日,市建委在北京建设网上公示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规定,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另外,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家庭人口 |
家庭年收入 |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
家庭总资产净值 |
3人及以下 |
8.8万元及以下 |
15平方米及以下 |
57万元及以下 |
4人及以上 |
11.6万元及以下 |
15平方米及以下 |
76万元及以下 |
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交纳比例为35%。
摘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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